导航菜单
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 依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陈子季 发布时间:2022-05-17 点击次数:396633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在这个“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依法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需要教育政策制定者、行政管理者、理论研究者、实践工作者和执法监督者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并贯彻落实到职业教育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时代意义

立法的重要作用是统筹、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此次修法不仅关照了各方利益诉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职教战线广大师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和现实关切,而且充分反映了职业教育特色需要和现实需求,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塑造社会共识,为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夯实法治基础。

(一)《职业教育法》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教,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治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引领性、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已构建了以8部教育法律为统领,包括16部教育法规和一批部门规章、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制度框架,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在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的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大环境已经且持续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也在深刻调整,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教育公平、制度公正和受教育权高度关注。此次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理的能力,用法治来引领、以法治为保障、靠法治来奠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开拓道路、保驾护航。

(二)新《职业教育法》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根本之法

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明确要高举“技能型社会”这面旗帜,加快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愿景,对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路径作出系列规定和安排,重新审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这既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明确了目标与方向,也把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三)《职业教育法》修订是确定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的有力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追求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构建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与逻辑主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平等地看待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从而使职业教育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体系建设无疑是近几十年职业教育发展的伟大成就之一,职业教育从仅有中等职业教育的“断头”教育到发展形成一个“中职—专科—本科”相互衔接,又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基本体系框架,改变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大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形成了教育体系典型的“双轨制”结构。新《职业教育法》从体现经济发展的需求性、体现终身学习的开放性、体现职业教育的系统性等方面,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作出规范,标志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也意味着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法律稳固,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融通,推进建设“一体两翼”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了法理依据。这必将从认识上有力破除“重普轻职”的传统观念,从制度上为学生搭建起升学的“立交桥”,从行动上践行类型教育的理念。

(四)《职业教育法》修订是巩固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把成熟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战略之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在固本培元、守正创新中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整体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实践迫切需要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成熟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制度供给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在正本清源和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新《职业教育法》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凝聚着我们党发展职业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推动实现职业教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保证职业教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职业教育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五)《职业教育法》修订是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凝聚职业教育发展合力的有力保证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前进道路上还有一些困扰职业教育的顽瘴痼疾,比如职业教育主体权责利不清、人才评价中的“唯学历”、职业教育管理中的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来革新破除。此次修法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不仅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更重要的是行业、企业、学校以新《职业教育法》颁布为契机,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优结构、外强特色,提高吸引力和贡献力,真正把职业教育办出与普通教育同等水平,让职业教育从法律形式上的同等地位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同等地位。

二、科学把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内涵特征


推进教育法治就是要通过教育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明确划分政府、学校、社会、教师、学生的教育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法治全面监督各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通过法治有效调整和平衡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努力构建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的职业教育法治格局。

(一)政府依法治教,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职业教育办学类型多样、举办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需要加强统筹。政府是职业教育管理的核心主体,通过依法行政,各自定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宏观有序、微观合力的体制机制,提高治理效能,为职业教育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1. 国家层面加强工作协调

发展职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政策割裂、多头管理。2018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家层面建立起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汇聚各部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把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法定化。同时,明确教育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省级层面强化统筹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同地区之间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统筹的职业教育治理机制。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省级政府的统筹权,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一管理部门,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此外,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新法明确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形成重点支持、地方主责的保障机制。

3.社会层面厚植发展土壤

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把握好行政立法的价值导向尤为重要。新《职业教育法》围绕构建技能型社会,厚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土壤,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学校依法办学,扩大自主办学权重

学校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单元。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设立标准、领导体制、管理方式、校企合作等均提出明确要求,为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指明了路径。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好职业教育必须要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职业学校要把党的领导作为高质量办学的根本保障,把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作为根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开拓创新,不断坚定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道路自信。

二是在育人模式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就是要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是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与行业组织、企业等深度合作,共同推进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材开发等,形成教育和产业良性互动、学校和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就是要突出市场需求的引导作用,推动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就是要把工学结合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落实育训并举、践行知行合一,拓宽职业视野、增长社会经验,让更多青年能凭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就是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为不同群体先学习再就业、先就业再学习、边就业边学习、学习与就业相互促进提供支持服务。

三是在自主管理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学校要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选编教材、设置学习制度、调整修业年限、选聘教师等,推动职业学校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灵活地进行办学,增强学校办学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三)社会依法参与,建立多元办学格局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最直接。办好职业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构建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一是在办学主体上,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举办,社会力量也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也应当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新法特别强调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在办学形式上,可以独立举办,可以参与举办,还可以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新法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三是在参与内容上,新《职业教育法》提出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订、质量评价、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在社会责任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引导学校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设置专业,按照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规律办学。

五是在激励引导上,强化企业办学权利,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办学。强化对企业的政策激励,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

(四)教师依法执教,完善师资保障体系

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一是在素质提升上,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而且提出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二是在教师配备上,建立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和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专门提出公办职业学校可拿出教职工人员中一定比例用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鼓励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三是在待遇激励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五)学生依法受教,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认为“低人一等”,初中毕业选择读中职后升学通道狭窄、机会成本高,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遭遇学历歧视等。这些问题背后折射的是职业教育学生权益的保护问题。新《职业教育法》直面问题,明确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让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能够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

一是实习权益。参加实习实训是职业学校学生的特别要求与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侵害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利等问题,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二是升学权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甚至能读研究生,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新法还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法律上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接受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权利。

三是发展权益。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

三、在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中依法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职业教育法》是国家的法,是全社会的法,在落实中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的协同推进,需要中央地方的联动落实,还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系统更要先学起来、先动起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一)研判形势,调整关键政策

“研”就是要用辩证的方法和观点找到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看大局、看大势、看方向;“判”就是要判出形势变化、矛盾转换、阶段特征、趋势方向。我们要以新《职业教育法》中的精神内涵为指引,把职业教育放在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变化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放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下来推动,力求在更高层次上把形势分析透、把阶段判断清、把定位把握准、把问题研究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时代的来临,我们研判,职业教育层次结构重心上移是一个必然趋势,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将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换句话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重心应由中等职业教育上移到高等职业教育:在打通职业教育体系通道、为更多中职毕业生提供升学发展路径的前提下,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主体向专科、本科层次转移,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输送更多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为此,我们要按照法律要求调整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关键政策。

1.职普教育由强制分流转向协调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职普协调发展要尽快做出两方面调整:一方面,允许各地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教育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区域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避免“一刀切”式的硬性分流。另一方面,尽快补上职业本科教育短板,增加中职学生升本机会,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引导学生、家长主动选择职业教育,走技能成才之路。

2.中职教育定位从就业导向转向“就业+升学”

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后,中职教育招生快速下滑,此后就一直处于“地位不稳、招生困难、质疑不断”状态。近年来,随着有些省市或明或暗推出弱化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困境再次进入大众视野。中等职业教育走出困境的核心思路是实现办学的基础性转向,人才培养定位从原来“以就业为导向”调整为“就业与升学兼顾”,走多样化发展之路,功能多元化,模式多样化,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使其既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基础职业能力和基本文化素养的合格生源,又为社会培养基础性技术技能人才,还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多样化成才通道。

3.职业教育办学从依赖政府指导转向面向市场办学

职业教育是直接服务于产业经济的教育类型,天然具有“市场”的属性。但目前,职业学校的办学还主要依靠政府,在进行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调整时缺少市场需求信息的及时有效指导,校企合作的有效模式和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此次修法在深化校企合作,搭建产教融合路径、构建多元办学格局上提出了新要求。要依法扩大开放水平,丰富办学形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就企业尤其是国企举办职业教育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落实新《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学校属性、财政投入、收费标准、师资建设等规定。研究制订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的具体办法。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政策执行落地情况的监测机制。探索建设产教融合型服务组织。

(二)以法为据,推进重点改革

新《职业教育法》通过法治从根本上理清关系、划定边界、保障到位。我们要强化法治思维,用法治的方式抓落实,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面上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整体谋划、系统重塑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生态。

1. 把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首要任务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一方面,加快健全一体化的职业学校体系。中职要以多样化发展为抓手,办学定位实现基础性转向,建立中职教育专业大类培养模式,筑牢学生知识和技能基础。专科高职要提质培优,现阶段重点就是要在做好国家“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的同时,推动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加快构建以“双高计划”为引领,区域内高职学校协调发展的格局。职业本科要稳步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本科教育的指导,明确办学定位、发展路径、办学机制、教育教学模式、质量管理、生均拨款标准等办学要求;支持一批优质专科高职学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支持优质专科高职学校内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的专业,实施职业本科教育。

另一方面,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目前,在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评价方式,已经具备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下一步,要持续深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通过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使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2.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立身之本

这些年,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有了很大发展,但质量一直被诟病,家长不愿意让孩子选择职业学校,与教育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我们要按照新版《职业教育法》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其一,实施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推进中高职办学条件达标工程,确保2023年基本达标,2025年全面达标。进一步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加大政府主导的各级财政投入,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力量多元投入机制,加快改善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让职业教育更优质更公平。

其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引进、培养、使用机制,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教材,把企业的典型案例及时引入教学,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及时融入教学。借助信息技术重塑教学形态,从教师教学方式、学生学习方式以及教学内容呈现方式等方面着手,改革教学模式,打破课堂边界,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合作学习、有效学习、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等。

其三,优化职业学校学习环境。新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职业学校做好文化育人顶层设计,凝炼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构建凸显地域文化特色、突出专业办学特点以及学校优良传统的精神文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加强学生学习习惯养成教育,帮助学生塑造阳光自信、团结协作、遵规守纪的品格,不断提升职业学校的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3.把优化管理体制机制作为发展之基

体制机制事关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我们要按照新《职业教育法》要求,进一步破除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落实职业教育各项改革任务提供坚实保障。

一方面,优化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用好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建立教育部统筹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央地之间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进一步深化和扩大部省共建职教高地改革,给地方赋予更多自主权,激发地方改革活力,并及时把地方的好政策、好办法提炼转化为国家制度,加快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制度标准模式创新。

另一方面,完善多元质量评价机制。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要体现自身特点,强调多元评价、就业导向。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完善政府督导评估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开展多元内容、多方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评价方式改革,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引导和支持学校全面建立常态化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突出就业导向,把学生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导职业教育走有特色、高质量发展的路子。

四、全面展望新《职业教育法》贯彻落实的发展愿景


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内在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配套法规制度更加完善

新《职业教育法》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特点进行了修订,强调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并落实为具体制度,对标中央精神、回应实践需求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有很多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些创新能否由理念变成现实,由制度变成实践,关键在于能否及时推进新《职业教育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区域职业教育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关工作,将新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地方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定下来,促进职业教育法治服务保障与其他的配套制度相互配合、衔接和支持,形成全套的制度保障体系,让《职业教育法》始终围绕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职业教育活动更加有序

新《职业教育法》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新法的实施将转变“重制定、轻实施”的观念,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动职业教育按照法律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开展各项活动,严格执行职业教育法赋予的每一项职责,把法律从书面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推动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与支持和监督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三)教育督法机制更加健全

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法律是刚性约束,加强督法促进公正司法,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才能推动法律规定的各项责权利落到实处。教育督法是职业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新法的实施将促进我国加快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强化督导结果的刚性运用,形成包含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的监督机制,把教育督法结果与教育行政、学校管理责任等直接挂钩,促进教育督法“问责有力”“落地见效”。

(四)技能成才观念更加认同

新法的贯彻落实就是要让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让每个公民都能依法享有新法规定的权利,形成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自觉,让接受职业教育的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因此,新《职业教育法》将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破除教育体制内外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歧视性、限制性因素,比如在招生层次、就业岗位、待遇、晋级、升职等各方面,同等对待的相关制度要落实到底,促进各类人才地位平等,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职业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

从此次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新《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使命感,真抓实干、奋勇向前,在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中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奋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职业教育的高水平自立自强。



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