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深化产教融合呼唤理念与制度创新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8-04-18 点击次数:670915

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对深化产教融合提出了框架性原则。要推动产教融合真正落地生根,亟须对《意见》如何实施进行系统设计,创新理念与制度。

深化产教融合应“以人为本”

《意见》的出发点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满足企业对新型人才的需要,这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十分必要。然而,如果片面、过分地强调为企业供给人力资源,而完全忽视职业教育的“教育”属性,则会扭曲产教融合的合理目的,导致跛腿失衡,损害其长远根基。

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一样,其基本使命仍然是培养人。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主题,但非职业教育的全部内涵。忽略职业教育培养人的根本宗旨与价值,会导致职业教育丧失“教育”的基底。

实际上,这样的“人才”并不切合企业的需要。大量调研表明,企业并不要求职业院校承担培养特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能力的责任,事实上职业院校也很难完成这项任务,特定工作能力的养成应由企业内训来承担。企业更重视职业院校学生的忠诚、勤勉、负责、进取、合作、刻苦等方面的品质以及持续学习的能力。

应对变幻不定的环境,特定的工作技能极易过时,而最有价值的是基本文化素养、通用能力和持续学习的能力,信息素养、批判性思维、学会学习与终身学习、自我认识与自我调控、创造性与问题解决、沟通与合作、公民责任与社会参与等21世纪公民应具备的通用素养。基于此,深化产教融合应与时俱进,赋予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平衡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学生自身成长的诉求,以科学的目标引导产教融合走向深入。

深化产教融合需要法律创新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基本是职业院校。由于教育系统与行业、企业的疏离,校企合作出现了梗阻。为了解决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两张皮”的问题,《意见》指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然而,赢利是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或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重要诉求。但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但对于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收益只字未提;只有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取得回报保留了一条通道。

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已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障碍。一方面导致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或个人参与职业教育时心有顾虑;另一方面,事实上企业或个人在参与职业教育中大多获得了经济利益的回报。但回报是否合理适度,由此形成的职业教育市场是否健康、可持续,无人能给出一幅清晰的图景。

《意见》的出台凸显了法律规定的滞后,倒逼有关部门加快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打破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瓶颈,既促进职业教育市场的有序发展,又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

深化产教融合需要组织创新

《意见》提出“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教育”。学校、企业的文化与办学理念存在差异,举办职业教育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如果行业企业能够切实获得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地位,势必引起我国职业教育组织形态和组织机制的根本性变革。

理论上,把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整合在一起的职教集团或职教联盟是较为理想的办学者,优势在于多元性、跨界性、灵活性,但也存在着规范性、严密性、强制力、约束力、执行力可能不足的劣势。职教集团或联盟的样式与机制不能、也不应该高度同质,但对合作中必定会遭遇的重大问题则亟须试验、探索、研究,以便以具有实效的理论、成功的经验引领或规范其深入、持续发展。否则,作为职业教育全新的组织形式,职教集团或联盟很可能昙花一现。

展望未来,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如能得到切实落实,在多元化办学格局中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职教集团或联盟等无疑会异彩纷呈,但不论是哪种办学主体,均需努力尝试和践行组织创新,否则就难以发挥优势,也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融合教育链与产业链的需要。

深化产教融合需要重视教育型企业

教育型企业是近些年来应市场需求而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企业。教育型企业或者开展职业培训,或者从事教育咨询,或者生产销售教学仪器设备,或者直接举办职业院校。这类企业通常紧跟高新技术发展的潮流,密切关注流行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模式。从来源上看,一部分教育型企业原本就是生产教学仪器设备的公司,或是独立的公司或是校办企业;也有一些是在互联网、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应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还有一些是大型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合作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子公司。

教育型企业的身份是企业,对市场的需求反应更积极灵敏,同时又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悉。教育型企业在教育系统与行业系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职业教育有益的补充、拓展与延伸,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职业技能培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在产教融合的框架中教育型企业拥有独特的优势。

当然,教育型企业也面临着一些特有的问题与矛盾,其发展可能出现波折。因此,在深化产教融合的新形势下,对教育型企业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努力为其营造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可以预见,如果教育型企业能够得到长足的成长、发展,对优化产教融合的系统结构、提高产教融合的质量将能够发挥愈来愈积极、愈来愈有价值的作用。


尾部